溫泉規劃的選址要求和規劃審批是怎樣的?
作者:海森溫泉設計研究院 發布時間:2017-03-29 閱讀量:0
溫泉規劃的選址與規劃審批難度高度相關,在選址要求上,應盡量避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空間管制中的禁止建設區;盡可能避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,如果無法避免,溫泉設計也應體現對原真環境的保護,避免大體量破壞性的建設。
對一些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清單、使用特殊用地、鹽田等其他建設用地規模的建設項目,如符合下列條件: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、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、不涉及經營性住房地產用地,可以按單獨選址方式報批。
如果溫泉開發選址都不符合上述情況,則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批準后,才能進行用地預審、報批。
一般來說,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審批,成果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備案。如果旅游項目不符合規劃,則須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清單,才具備啟動規劃修改的資格。